4月13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在城區設置點位啟動專項行動,對裝有遮陽傘和雨篷的摩托車、電動車和自行車,一律現場拆除。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民警提醒,即日起,禁止加裝有遮陽傘和雨篷等非法裝置的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在市轄城區道路通行。交警部門將持續開展整治,凡是打“傘”上路的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將一律現場拆除。
當天上午一大早,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在主城區設置卡點,對過往的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進行專項整治。上午10時左右,在萬泰路口,一名男子騎著一輛電動自行車駛了過來。交警看到其車上有一把遮陽傘后,當即將其攔下。面對交警,該男子一臉詫異。交警立即給他指出,車上裝“傘”,屬于擅自改變車子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道法規定,車主不得擅自改變非機動車質量、制動器、外形尺寸和其他結構、構造與特征。隨后,交警站在電動自行車旁進行現場演示。
通過演示,該男子看到,其車上“傘”的高度,恰好在交警的臉部位置,稍有不慎,就可能掛傷行人的臉或眼睛,后果不堪設想。聽了交警的宣傳以及現場演示后,該男子明白了車上裝“傘”的害處。隨后,在交警的勸說下,他主動拆除了車上的“傘”。
當天,交警二大隊和三大隊也啟動專項行動,對裝有遮陽傘和雨篷的摩托車、電動車和自行車,一律要求現場拆除。
根據統一部署,從13日開始,主城區交警啟動整治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加裝遮陽傘和雨篷等違法行為的專項行動。在此次整治中,將禁止無牌無證的電動車以及加裝有遮陽傘和雨篷等非法裝置的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在市轄城區道路通行。已加裝有遮陽傘和雨篷等非法裝置的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請車主及駕駛人自行拆除。對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加裝遮陽傘和雨篷等非法裝置拒不拆除的,屬于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按規定,處500元罰款,并責令恢復原狀;屬于非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按規定,處50元罰款,并強制拆除。